第一條n 為了開展和規(guī)范對外貿易壁壘調查工作,消除國外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促進對外貿易的正常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相關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則。n第二條n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對國外貿易壁壘、投資壁壘的調查工作。n 外經貿部指定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負責實施本規(guī)則。n第三條n 外國(地區(qū))政府實施或支持實施的措施,具有貿易扭曲效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貿易壁壘:n (一)該措施違反該國(地區(qū))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我國簽訂的雙邊貿易協(xié)定;n (二)該措施對我國產品或服務進入該國(地區(qū))市場或第三國(地區(qū))市場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礙或限制;n (三)該措施對我國產品或服務在該國(地區(qū))市場或第三國(地區(qū))市場的競爭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損害。n 外國(地區(qū))政府未能履行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我國簽訂的雙邊貿易協(xié)定規(guī)定的義務的,該做法亦視為貿易壁壘。n第四條n 外經貿部可以應申請人的申請立案,進行貿易壁壘調查。n 外經貿部認為確有必要,也可以自行立案,進行貿易壁壘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