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雙方簽署買賣合同中規(guī)定以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于是:
A.申請開證 開證申請人即為合同的進口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向所在地銀行申請開證。申請開證時,申請人應填寫并向銀行遞交開證申請書,開證申請書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示銀行開立信用證的具體內容,該內容應與合同條款相一致,是開證行憑以向受益人或議付行付款的依據。對于這一部分內容,申請人也可附上合同,由銀行據以繕制信用證后交申請人確認。二是關于信用證業(yè)務中申請人和開證行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聲明。其基本內容包括:申請人承認在付清貨款前開證行對單據及其代表的貨物擁有所有權,必要時,開證行可以出售貨物,以抵付進口人的欠款;承認開證行有權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單據,對于偽造單據、貨物與單據不符或貨物中途滅失、受損、延遲到達,開證行概不負責;保證單據到達后如期付款贖單,否則,開證行有權沒收申請人所交付的押金,以充當申請人應付價金的一部分;承認電訊傳遞中如有錯誤、遺漏或單據郵遞損失等,銀行不負責任。
開證申請書內容應完整明確,為防止混淆和誤解,不要加注過多的細節(jié)。
申請人申請開證時,應向開證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其他擔保品,押金為信用證金額的百分之幾到幾十,其高低由開證行規(guī)定,與申請人的資信和市場行情有關。對于資信良好的客戶,有的銀行會授以一定的開證額度,在規(guī)定額度內開證,可免交保證金。
B.開證行開立信用證 開證行接受申請人的開證申請后,應嚴格按照開證申請書的指示擬定信用證條款,有的草擬完信用證后,還應送交開證申請人確認。開證行應將其所開立的信用證由郵寄或電傳或通過SWIFT 電訊網絡送交出口地的聯行或代理行,請他們代為通知或轉交受益人。通知行的主要責任是鑒定信用證簽名或電傳密押的真實性,而且,受益人如有問題也可通過這家銀行進行查詢。
信用證的開證方式有信開(Open by Airmail)和電開(Open by te1ecommunication郵)兩種。前者是指開證行以航郵將信用證寄給通知行;電開即是由開證行將信用證加注密押后以電訊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請其轉知受益人。電開方式又分“全電開證”和“簡電開證”?!叭婇_證”是將信用證的全部內容加注密押后發(fā)出,該電訊文本為有效的信用證正本?!昂嗠婇_證”是將信用證主要內容發(fā)電預先通知受益人,銀行承擔必須使其生效的責任,但簡電本身并非信用證的有效文本,不能憑以議付或付款,銀行隨后寄出的“證實書”才是正式的信用證。如今大多用“全電開證”的方式開立信用證 。
報關員教材 C.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后,經核對簽字印鑒或密押無誤,應立即將信用證轉知受益人,并留存一份副本備查。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將信用證直接轉交受益人;另一種是當該信用證以通知行為收件人時,通知行應以自已的通知書格式照錄信用證全文經簽署后交付受益人。這兩種形式對受益人來說,都是有效的信用證文本 。
按《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規(guī)定,如通知行無法鑒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它必須毫不遲延地通知開證行說明它無法鑒別,如通知行仍決定通知受益人,則必須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鑒別該證的真實性。
D.交單議付 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后,應立即進行審核,如發(fā)現信用證中所列條款內容與買賣合同不相符合,或者不符合有關國際慣例(主要是《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中的規(guī)定,應即通知申請人要求修改,申請人向開證行提交修改申請書,開證行作成修改通知書后按原來信用證的傳遞方式交付通知行,經通知行審核簽字密押無誤后轉知受益人。
受益人對信用證的內容審核無誤,或收到修改通知書審核后可以接受,即可根據信用證的規(guī)定發(fā)運貨物,繕制并取得信用證規(guī)定的全部單據,開立匯票(或不開匯票,視信用證規(guī)定),連同信用證正本和修改通知書(如果有修改通知書),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有效期和交單期內,遞交給通知行或與自己有往來的銀行或信用證中指定的議付銀行辦理議付。
議付是受益人利用信用證取得資金融通的一種方式。即由受益人向上述當地銀行遞交信用證規(guī)定的全套單據,銀行在單證一致的前證下,扣除了預付款的利息和手續(xù)費后,購進受益人出具的匯票和全套單據。俗稱“買單”,又稱“出口押匯”。議付是可以追索的。
按《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規(guī)定,如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清楚表明適用于議付,則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了付款責任。如果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表明該證適用于付款或承兌方式,則開證行并不對買單銀行承擔信用證所規(guī)定的付款責任,該行此時可作為匯票的善意持票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人向開證行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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