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如信用證要求提交港至港運輸提單者,除非信用證另有規(guī)定,銀行將接受下述單據(jù),不論其稱謂如何:
?、瘢砻孀⒚鞒羞\人的名稱,并由下列人員簽字或以其它方式證實:
?。羞\人或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L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運人或船長的任何簽字或證實,必須表明“承運人”或“船長”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時,也必須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稱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的;
第二十四條 非轉讓的海運單
a.如信用證要求提供的是港至港非轉讓海運單者,除非信用證另有相反規(guī)定,否則銀行將接受下述單據(jù),不論其稱謂如何:
?、瘢砻孀⒚鞒羞\人名稱,并由下列人員簽字或以其它方式證實:來源:報關員培訓網
?。羞\人或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L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運人或船長的任何簽字或證實,必須表明“承運人”或“船長”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時,也必須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 人的名稱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的;
那么我們依據(jù)上述要求,只要能仔細地讀懂,相信對OCEAN/MARINE B/L有了一個較為系統(tǒng)的了解了. 在讀懂UCP 500第23,24,25,26條之前,我們也需要了解什么是"承運人carrrier",什么是"港至港提單"等等專業(yè)名詞,否則是較難理解的. 這些名詞的解釋就不一一說明了.我僅就“承運人CARRIER”作一個簡單解釋:根據(jù)上面的第23條,“港到港提單應須表面注明承運人的名稱”,而承運人通常是指發(fā)布提單的船公司,一般在提單表面上已經印妥,如未印妥,應如實注明。若無注明的話,是會被拒付的。
提單的簽字應根據(jù)簽字人的不同情形來作不同的批注.同時也應符合UCP 500. 一般說來, 主要為以下幾種情形:
注: 本例中我們假設船公司為WANHAI (萬海)公司, 總部在新加坡, 那么這個WANHAI就是我們所說的承運人,現(xiàn)在船公司經理是 MR. LEO. WANHAI在深圳的代理公司為 WINNERS SHIPPING COMPANY, 就是所說的船公司代理,簡稱船代,船代的經理是 MS. GINA. 而幫船公司攬貨的貨代(拖車運輸行這一類的)公司為 OKAY SHIPPING LOGISTICS LTD.,貨代公司的經理叫 MR. CHAN, 另外WANHAI所配的船上有位船長,名字叫 WIKKON ----- 以上均為假設,以便大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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