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關鍵詞】獨立保函;風險點;防范措施
獨立保函出現于20世紀70年代初的中東地區(qū),那時的中東國家由于石油輸出而積累了大量的財富,使它們有能力開展大型的基礎設施建設并與西方國家就建設這些大型項目簽訂數額巨大的合同。這些工程項目通常工期長、規(guī)模大,可能出現風險的環(huán)節(jié)多,由于這些石油輸出國缺乏國際貿易的經驗,常遭對手欺詐,損失十分慘重。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國家提出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種與基礎合同相互獨立、其一經請求就能得到賠償的擔保,與此同時,西方國家為了爭取交易機會只好答應這些條件,于是,獨立保函大量興起。
一、調整獨立保函的國際慣例與國際公約
獨立保函最早在《合約保函統一規(guī)則》(URCG325)中初見端倪,但是URCG325并沒有對獨立保函和從屬性保函做出明確的界定,為了讓獨立保函也有適用該規(guī)則的空間,它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排除第9條關于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時必須提供合理理由或申請人違約證明的規(guī)定。真正為獨立保函量身定做的國際慣例是1992年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公布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guī)則》(URDG458),以及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guī)則》(URDG758)。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聯合國獨立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公約》是同時規(guī)范獨立保函和備用信用證的國際公約,其中用“保證”一詞統稱備用信用證和獨立保函。
二、獨立保函的定義
《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guī)則》(URDG458)對獨立保函進行了較為詳盡的定義,其第2條(A)款規(guī)定:“在本規(guī)則中所稱保函系指由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機構或個人以書面形式出具的憑提交與承諾條件相符的書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規(guī)定的任何類似單據(如建筑師或工程師出具的證書、判斷書或仲裁裁決書)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證書或無論如何命名或敘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諾,而不論其名稱如何?!倍鳸RDG758對該規(guī)則項下使用的見索即付保函一詞定義為:根據提交的相符索賠進行付款的任何簽署的承諾,而無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梢奤RDG758并沒有在定義中區(qū)分獨立保函的幾種類型。
三、獨立保函的風險點及其防范
(一)獨立保函的風險點
獨立擔保的風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獨立性原則給風險留下了生存空間,使謀求不當利益的當事人有機可乘。獨立保函的風險主要來源于對保函條款設計的缺陷,從而給利用這些漏洞的人提供了機會。
1.保函中關于時間條款的風險
一般來說,保函自開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履約保函、付款保函中,這意味著保函一旦生效,即使申請人履行基礎合同的期限還沒到來,受益人也可以立即提出付款要求。此外,對保函反復延期以達到隨時提出索賠目的對申請人來說風險也很大,這會使保函成為了“敞口”保函,期限越長風險越大。下面這個“不延期即索賠”的案例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
案例A:我國A公司向H國B公司出口熱水器,雙方簽訂的基礎合同約定,B公司開立以A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但該信用證生效的條件是B公司收到H國銀行開立的以B公司為受益人的履約保函。后我國的甲銀行接受了A公司的申請,請H國乙銀行以甲銀行向其開出的履約保函為反保函,向B公司開立履約保函,并規(guī)定索賠條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請人未能履約的書面證明后付款,該保函適用URDG458。在保函即將到期之日,甲銀行收到乙銀行的來電,要求延期3個月,否則要求賠付。甲銀行經協商發(fā)出修改電,內容是同意延期3個月,但索賠條款增加為憑SGS檢驗證和受益人出具的申請人未能履約的書面證明索賠。后乙銀行來電表示同意延期并收取了修改費,但對索賠條款修改一事不置可否。在延期后的有效期即將到期時,乙銀行又來電要求再次延期,但此時由于A公司實際已經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提單等證據,因此申請人和甲銀行都拒絕保函再次延期,并要求乙銀行準備到期注銷保函。乙銀行沒有答復但是過了兩個月又向甲銀行提出索賠,理由是:受益人已提交一系列證明;乙銀行不同意甲銀行對索賠條款的修改;申請人沒有在原有效期內提交履約證明;乙銀行已賠付受益人。甲銀行堅持拒絕支付索賠款并陳述了理由,后乙銀行未再索賠。
本案是關于對保函反復延期的案例。對保函的反復延期就意味著可以隨時提出索賠,使保函在有效期問題上成為了一個“敞口”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意味著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期限,有效期越長,擔保責任越大,風險也越大。本案中甲銀行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在甲銀行拒絕第二次延展有效期的情況下,保函應在第一次延展到期后失效,而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賠當然應當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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