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貨物運輸合同違約糾紛案
原告:海南南津船務公司(下稱南津公司)。
被告:海南省建筑材料工業(yè)總公司進出口公司(下稱建材公司)。
1990年7月28日,南津公司與建材公司在??谑泻炗喫县浳镞\輸合同, 約定:南津公司派“津浩”輪承運建材公司2000噸煤,從廈門港運至三亞港,運價40元/噸;“津浩”輪擬于7月30日抵港受載,裝港四天,于8月5日前抵三亞港;合同簽訂后15日內,建材公司通過銀行向南津公司支付運費;合同還對船舶在港時間、滯期費和違約責任等作了規(guī)定;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按交通部頒布的運輸規(guī)則處理。
合同簽訂時,南津公司“津浩”輪在泉州港等待卸貨,于7月29日開始卸貨。7月30日,因下雨停卸,8月3日又開始卸貨至8月5日完畢。“津浩”輪于8月6日抵廈門港,于當日1900時開始裝煤,至次日裝貨完畢。經廈門理貨公司理貨,煤重量為2033噸,并由廈門港東渡裝卸公司出具“水運貨物交接清單”,載明重量如上?!敖蚝啤陛営冢冈拢溉针x開廈門港,中途因主機故障曾到廣州文沖船舶修造廠修理,并于8月15日從廣州駛往三亞港。8月17日,“津浩”輪抵三亞港錨地,于20日靠三亞港7號碼頭卸煤,21日卸貨完畢。三亞港對“津浩”輪的卸煤沒進行測算,僅以該港“按來貨原來原交”的慣例,由交接員按托運數(shù)2033噸在“水運貨物交接清單”上加蓋“三亞港務管理局倉庫貨運憑證專用章”予以簽收。建材公司收貨時發(fā)現(xiàn)煤積水過多,即向“津浩”輪提出異議。三亞港為此作出貨運記錄:“該輪煤在卸船過程中,濕水量比較嚴重?!薄敖蚝啤陛喆蟾币嘣谪涍\記錄上注明:“廈門下雨2天及貨主要求立即裝煤,水份較大?!苯ú墓窘浳腥齺喩虣z局進行水尺計重測算及水份化驗,檢驗結果為:自“津浩”輪船艙卸出的煤總重量為1946噸?!敖蚝啤陛喆蟾痹谒哂嬛赜涗洷砩虾炞终J可。
建材公司于1990年7月4日和三亞市天涯水泥廠簽訂購銷煤炭合同,約定建材公司從8月份起每月供煤1000噸,8月5日前供煤2000噸,總噸數(shù)為6000噸,每噸價217元。因“津浩”輪未能在8月5日前抵三亞港,建材公司向天涯水泥廠交貨遲延,天涯水泥廠拒收,致該批煤在三亞港堆場堆放15天。此后,建材公司經過地磅出倉,出倉實數(shù)為1795.59噸,并按此數(shù)每噸211.61元降價售給了天涯水泥廠。
建材公司在合同簽訂后,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向南津公司預付運費。雙方經協(xié)商未果,南津公司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南津公司訴稱,本公司已經交付承運的煤炭,建材公司收取后,以種種借口長期不支付運費。要求建材公司支付運費80000元和滯納金116800元。
建材公司于南津公司向廈門海事法院起訴的次日,向??诤J路ㄔ浩鹪V。建材公司訴稱,雙方合同約定的運價40元/噸,比《福建省輪船貨物運價規(guī)則(試行)》中規(guī)定的廈門至三亞的煤炭運價15.30元/噸高,該運價應屬無效;按合同約定,“津浩”輪應于8月5日前抵三亞港,但該輪至8月19日才到三亞港,南津公司為逾期交貨;到三亞后,我方發(fā)現(xiàn)煤炭積水,數(shù)量短少,便拒絕收貨,后經理貨,出庫數(shù)量才1795噸。因運輸逾期,我方要求南津公司賠償煤炭在港口堆存費7718.70元,降價售煤經濟損失8925元,煤炭短少238噸損失51646元,水份相比數(shù)量短少96.36噸損失16853元,違約金15706元。
因廈門海事法院收案在前,故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海口海事法院將其受理的建材公司訴南津公司水上貨物運輸合同貨損糾紛案移送廈門海事法院,建材公司上述起訴主張,即構成其在廈門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的答辯。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述事實屬實,認為:該批煤炭的運價40元/噸,是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簽訂的,未超過國家規(guī)定運價的兩倍,符合民法通則第四條關于“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的規(guī)定,在目前水上運輸市場開放搞活的情況下,是合理可行的,該運價應為有效。建材公司委托三亞商檢局檢驗的煤炭重量,“津浩”輪大副在水尺記錄單上簽字確認,因此,應以此檢驗結果確認的重量1946噸為雙方交接的實際重量。建材公司未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運費,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和支付運費。南津公司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裝船,逾期到貨,亦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違約金不足以補償?shù)慕洕鷵p失部分。
經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在廈門海事法院主持下,南津公司和建材公司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xié)議:
一、建材公司付給南津公司運費77840元,并支付該運費的銀行利息6165元(按銀行7.2厘/月利率計算,從1990年8月起至1991年7月止,共11個月);
二、上述運費和利息合計84005元,建材公司于調解書生效后40天內分兩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