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ACE保險有限公司
被告:汕尾市航運公司
1999年3月7日,莊士威有限公司就2600小箱(裝20大箱)面包添加劑和1600小箱發(fā)酵粉(裝20大箱)向原告 ACE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投保從勒阿弗爾港(LeHavre)經(jīng)香港到廣州的特殊海運險。3月31日,“遠達”輪裝完全部貨物后開航前往汕尾,當晚23:30時經(jīng)香港火石洲海面時遇到風浪沉沒,本案所涉貨物全損。6月23日,莊士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權益轉讓書,確認收到原告的賠償,授權原告向相關責任人索賠。
原告訴稱,由于“遠達”輪船員配備沒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船員標準、水密達不到要求、積載不當,“遠達”輪在開航前和開航當時不適航。由于貨損是“遠達”輪的不適航引起的,被告作為“遠達”輪船東是該批貨物的實際承運人,對貨物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支付的保險賠償金115556.84美元及其利息6500美元(算至2000年3月31日);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廣州海事法院經(jīng)審理,于2000年8月28日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ACE保險有限公司對被告汕尾市航運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案件受理費3960美元,由原告ACE保險有限公司負擔。
三、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8份,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于原告并未取得合法的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相應取得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
保險人實施代位求償權應具備三個前提條件:
第一,保險標的的損失屬于保險責任事故,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
第二,保險標的的損失同時是由第三方的責任造成,被保險人有權依法向責任方請求賠償,但尚未依法提出請求而先依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
第三,保險人履行了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告未取得合法的代位求償權的原因在于其沒能滿足上面所述的第三個前提條件,即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已向莊士威有限公司支付了賠償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52條第一款中規(guī)定:“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shù)臋嗬?,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笨梢姡kU人只有實際支付了賠償金,才能真正享有代位求償權。
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有關支付賠償金的證據(jù)僅僅是一份莊士威有限公司出具的權益轉讓書。權益轉讓書的實質(zhì)相當于一份轉讓權益的意向書。一般情況下,是在保險人賠付被保險人之前,由被保險人簽署的。其中明確規(guī)定一旦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償金,即可取得相應的代位求償權,并且,此時及以后,被保險人仍應積極地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方進行追償。因此,權益轉讓書并不能證明保險人已實際支付了保險金,同樣也無法證明其已取得了合法的代位求償權。
此案告訴我們的是,任何一個細節(jié)的疏忽,都有可能導致整個案件的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