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第63號關于公布新增加的鋼鐵保障措施配額到量后不再加征特別關稅產品品種有關執(zhí)行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公告
2003年第63號
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3年11月14日發(fā)布2003年第65號公告(以下簡稱“商務部65號公告”),公布了新增加的鋼鐵保障措施配額到量后不再加征特別關稅的產品品種(以下簡稱“調整產品”),并規(guī)定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F就有關執(zhí)行問題公告如下:
一、為便于進口企業(yè)向海關申報,并便于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監(jiān)管、檢驗工作,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的2003年第41號公告(以下簡稱“海關、質檢41號公告”)附件所列不加征特別關稅的《鋼鐵保障措施調整產品清單》和商務部65號公告附件所列不加征特別關稅的《產品清單》合并為1個統(tǒng)一的鋼鐵保障措施調整產品清單(詳見本公告附件),其中,產品序號為第1項至101項的產品為海關、質檢41號公告附件所列的調整產品,第102項至189項的產品為商務部65號公告附件所列新增加的調整產品。
二、自2003年11月20日起,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辦理應歸入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編號的貨物的進口報關手續(xù)時,應按10位數商品編號申報。如果進口貨物符合本公告附件所列調整產品的特性描述,申報時應在8位數商品編號后加“.10”,即××××××××.10,并須在報關單“規(guī)格型號”欄中同時填寫本公告附件所列該調整產品的產品序號,即“××號產品”;如果進口貨物不符合本公告附件所列調整產品的特性描述,即不屬于調整產品的進口貨物,申報時應在 8位數商品編號后加“.90”,即××××××××.90。
三、當某類實施保障措施的鋼鐵產品達到配額量后,對屬于調整產品的進口貨物(申報的商品編號為“××××××××.10”),通關時海關應先按適用的關稅稅率和進口環(huán)節(jié)稅稅率辦理征稅、免稅或者保稅驗放手續(xù),并同時收取相當于加征特別關稅稅款的保證金后放行貨物;其后,進口貨物的收貨人需向海關提交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海關憑此確認已放行貨物是否與申報相符,并辦理相應的退還保證金或轉稅手續(xù)。
四、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調整產品時,應在報檢單“貨物名稱”欄中同時填寫本公告附件所列調整產品的產品序號,即“××號產品”,其他檢驗檢疫放行手續(xù)仍按現行程序辦理。對調整產品實施檢驗的檢驗檢疫機構應根據本公告附件所列內容,單獨出具一份檢驗證書,列出區(qū)分調整產品所需要的技術指標,以供海關判定是否屬于不加征特別關稅的調整產品。
五、彩涂板項下調整產品的通關確認方式是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為執(zhí)行這一規(guī)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在辦理彩涂板項下調整產品的進口報關手續(xù)時,需向海關提交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其他申報要求和驗放規(guī)定同上。
六、自2003年11月20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的2003年第41號公告停止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鋼鐵保障措施調整產品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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