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4年 第3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歐盟、韓國、美國、印度的進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從2004年11月30日開始,期限為5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4年第81號公告(見附件1),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1月30日起,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歐盟、韓國、美國、印度的三氯甲烷(稅則號列:29031300),除按現行規(guī)定征收法定關稅外,還應區(qū)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稅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傾銷稅,并按下述公式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反傾銷稅的計算公式為:
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關稅稅額+反傾銷稅稅額)×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稅率
對應征收反傾銷稅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德國LII 歐洲有限公司(LII Europe GmbH)、美國陶氏化學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美國瓦爾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法國阿托菲納公司(現更名為阿科瑪股份有限公司(ARKEMA))和韓國三星精密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簽署了價格承諾協(xié)議,上述公司的產品適用價格承諾協(xié)議的有關規(guī)定,不適用反傾銷稅措施。有關如何執(zhí)行價格承諾的問題海關將另行通知。
三、凡申報進口三氯甲烷的,必須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歐盟、韓國、美國、印度的,還需提供原廠商發(fā)票。
對于申報進口三氯甲烷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歐盟、韓國、美國、印度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歐盟、韓國、美國、印度 ,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廠商發(fā)票的,海關將按照附件2所列的相應國家和地區(qū)其他公司適用的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四、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三氯甲烷如何征收反傾銷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1年第9號公告執(zhí)行。
五、對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后進口申報進口原產于歐盟、韓國、美國、印度的進口三氯甲烷已經繳納的反傾銷保證金,按本公告規(guī)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交納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現金保證金一并轉為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上述現金保證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稅率計算的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部分,有關單位可在 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
簽署了價格承諾協(xié)議的公司繳納的反傾銷保證金如何轉稅的問題,海關將在商務部做出決定后另行通知。
六、對于偽報原產地或偽造原產地證明或原廠商發(fā)票的,海關將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七、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出現相同或類似貨物而海關無法確定是否對其征收反傾銷稅時,有關企業(yè)應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做出裁定。海關將根據商務部的裁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4年第81號公告
2. 反傾銷稅稅率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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