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吉列公司
被告:某公司
原告美國吉列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取得“DURACELL” 注冊商標專用權。經原告多年精心經營,該商標在市場享有良好的商譽和較高的知名度。
2001年10月某公司以一般貿易的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標有“DURACELL”、“DURACELL”標識的1號、5號、7號干電池169560只。因該批電池使用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近似,海關將該批貨物扣留,2001年10月11日,海關向吉列公司發(fā)出貨物涉嫌侵權通知書,稱某公司經該海關出口“DURACELL”“DUVVACELL”電池涉嫌侵犯原告“DURACELL”(金霸王)商標專用權。
案發(fā)后,海關調查確認,某公司的行為構成了侵犯原告注冊商標權的行為,雖經海關告知被告有申辯、陳述的權利及期限,但被告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對海關提出申辯。2002年5月23日,海關作出處罰決定書,決定沒收侵權貨物。該決定書送達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決定書生效。
2003年7月,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國際商報》上刊登向原告致歉的聲明,以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為證明其出口的貨物有合法來源,提交了與委托方簽訂的代理合同,證明委托方委托被告代理其電池出口,并承擔因產品引起的一切責任、被告負責出口的有關手續(xù)等。該合同未對電池產品的數(shù)量、型號、標識等作出約定。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是“DURACELL”文字注冊商標(注冊號為155670)的權利人,該商標經續(xù)展至今有效,原告對該商標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所出口的商品上使用的“DUVACELL”“DUVVACELL”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且使用的商品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圍一致,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被告主張其銷售的商品系有合法來源,因其提供的出口代理合同并未明確產品的內容,僅憑委托方的陳述不能充分證明其有合法來源,故被告的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據(jù)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 “DURACELL”商標專有權的行為;被告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自動履行了判決。
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出口近似商標商品侵犯注冊商標權案。對于“DUVACELL”“DUVVACELL”標識是否與注冊商標“DURACELL”構成近似,海關作出了構成近似的結論,這是海關運用行政執(zhí)法權對近似商標違法侵權進行認定的一次有益嘗試。經過訴訟,海關的認定獲得了法院的認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維護。
該案中海關行政處理援用的是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因此在程序上與現(xiàn)行的規(guī)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