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4560]
問題標題:關于第三方檢驗資質的認可
問題內容:關于我的上述問題(174528)得到您的及時回復,非常感謝! 我們和國家質檢總局咨詢過,他們每次公布新的獲得資質的公司都會抄送海關總署,即海關總署是應該得到相關信息的。質檢總局告之我們他們不可能代替海關總署發(fā)通知。 在1999年海關總署與質檢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的397號文件中,對此有明確的說明,即可認可有質檢總局批復的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的相關文件,我們的理解這是行政法規(guī),而總署的144號通知應該是內部的告之性質的內部文件。不知我理解的對不對。 如果我理解的不對您能將此問題反饋給總署嗎?因為他們在此咨詢項下沒有聯(lián)系方式。 再次感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建議您登陸中國海關網(http://www.customs.gov.cn)進行咨詢?!?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