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1023]
問題標題:留學生回國自帶數碼產品
問題內容:您好。我是一名留學生,在國外購買了人民幣價值約3,700的手機自用,另有電池板等配件,明年回國時打算帶入。請問此種情況是否需要交稅?如果需要,稅率如何計算?謝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 你好!一、根據海關總署2010年54號公告,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國家規(guī)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機屬于國家規(guī)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之一,攜帶入境需要繳納稅款。二、對需要征收進口稅的個人行李物品,海關按照《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進境物品歸類表》、《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對有關物品進行歸類、確定完稅價格和應適用的稅率。經查,手機稅率為10%。您可以提供購買物品的有效發(fā)票,作為審價依據。實際通關時請如實申報,以現場海關的解釋和要求為準。對于旅客隨身攜帶進(出)境,并復帶出(進)境的原有個人物品,海關并不征稅,按暫時進出境方式辦理有關手續(xù)。請在進(出)境時向海關申報,出(進)境時憑原進(出)境申報單予以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