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2695]
問題標題:免稅設備處置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于2009年進口一批免稅設備。由于種種原因,公司可能要轉賣或者關閉,輕微這批免稅設備該如何處置?如果需要補繳關稅,那么折算設備價值時是按照當初進口時的匯率計算還是當前匯率計算?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海關總署令第179號規(guī)定如下:第三十九條 在海關監(jiān)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fā)生分立、合并、股東變更、改制等變更情形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以下簡稱承受人)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之日起30日內,向原減免稅申請人的主管海關報告主體變更情況及原減免稅申請人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情況。經海關審核,需要補征稅款的,承受人應當向原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辦理補稅手續(xù);可以繼續(xù)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承受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變更或者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xù)。第四十條 在海關監(jiān)管年限內,因破產、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導致減免稅申請人終止,沒有承受人的,原減免稅申請人或者其他依法應當承擔關稅及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繳納義務的主體應當自資產清算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的補繳稅款和解除監(jiān)管手續(xù)。第四十五條 減免稅貨物因轉讓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補征稅款的,補稅的完稅價格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為基礎,按照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與監(jiān)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其計算公式如下: 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補稅的完稅價格=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1- —————————] 監(jiān)管年限×12 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自減免稅貨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但超過15日的按1個月計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計算。減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納稅義務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xù)之日實施的稅率。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按照該貨物適用稅率之日所適用的計征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完稅價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計算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