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1680]
問題標題:加工貿易下進料成品退換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領導: 您們好!我想咨詢關于《海關總署關于加強加工貿易成品退換管理的通知》署加發(fā)〔2010〕244號的第七條、對已經核銷的加工貿易手冊(帳冊)項下的出口成品,退換時不得按照“成品退換”方式進行申報。例如我司的電子賬冊的上個核銷期的截止日期到2011年的11月29日,我司在2012年5月14日完成預報核,要完成正式的報核還需要一段時間(至今未完成正式報核)。請問1、我司要是有2011年10出口的不良品需要退回返修,可否使用4600的貿易方式進口回來?2、對已核銷的加工貿易手冊是怎樣的解釋?3、我司現(xiàn)在這種狀況已完成預報核但未完成正式報核的是否屬于已核銷手冊?4、簡單的問就我司現(xiàn)在是截止什么日期不能使用4600的貿易方式申報?問得有點多誠懇地期待您們的答復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1、不能以4600的貿易方式申報進口。2、超過手冊有效期限。3、是。4、2011年10月出口的不良品需要退回返修的,2011年的11月29日以后不可以4600的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可以“修理物品”方式申報,具體請咨詢口岸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