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1603]
問題標題:免稅辦理來不及了
問題內容:我公司有進口設備,由于公司要求交貨期太緊,免稅手續(xù)趕到港時間可能辦理不完,是否可以通過保證金提貨,等到免稅完成后再退回保證金? 如果可以的話,需要從海關那個科室,提交哪些資料? 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總署令第179號)第四章第十九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貨物放行手續(xù):(一)主管海關按照規(guī)定已經(jīng)受理減免稅備案或者審批申請,尚未辦理完畢的;(二)有關進出口稅收優(yōu)惠政策已經(jīng)國務院批準,具體實施措施尚未明確,海關總署已確認減免稅申請人屬于享受該政策范圍的;(三)其他經(jīng)海關總署核準的情況。第二十條 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辦理稅款擔保手續(xù)的,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并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規(guī)定向海關提交相關材料。主管海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擔保的決定。準予擔保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證明》(以下簡稱《準予擔保證明》);不準予擔保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決定》。上述情況下,你司可以向擬進口設備所在地的主管海關減免稅科辦理上述申請擔保許可事宜,并憑《準予擔保證明》向進口通關部門申請辦理稅款擔保及驗放手續(xù)。如有未竟事宜,請致電0532-8295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