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標題:暫時進口貨物的申請
問題內容:您好,我公司是安徽一家外資企業(yè),主要生產和銷售移動式篩分和破碎設備.因發(fā)展需要,將于本月底或下月初暫時進口一臺圓錐破碎機,用于技術科研.我公司已于六月份在安徽合肥海關申請了暫時進口貨物的申請,合肥海關已經下發(fā)了暫時入境貨物批準決議書.請問,貨物的入境地是上海,但是文件下發(fā)地海關是合肥海關,辦理貨物通關的時候,上海海關會不會不承認?這種海關下發(fā)的文件,是不是全國海關通用的?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暫時入境貨物批準決議書》, 請問一下是否為總署級的,還是合肥海關自行的。如果《暫時入境貨物批準決議書》是總署級的那么不管是何海關出具均可以的。具體還是要問商品實際通關的海關的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