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2256]
問題標題:進料馬口鐵,印刷后復出口
問題內容:老師你好!我司想從國外進口馬口鐵(721212000)辦手冊在上海印刷廠印刷后再出口,我現在有如下疑問請你講解:
1,在2009年加工貿易禁止類產品目錄中發(fā)現有該產品(721212000),禁止方示為出口,我不太理解這個禁止方示為出口,是不是就不讓做加工手冊了?
2,如可以做加工手冊,我進料為馬口鐵片,然后在上海工廠印刷,不做任何裁剪,這個印刷主要是印一些商標圖案和說明;請問這樣的加工印刷在復出口時,是不是報關為印刷品類(4911)?
以上兩點請老師給予解答,我們萬分感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首先,稅號721212000不存在,馬口鐵應該歸入72122000,屬于加工貿易禁止出口類商品。該稅號的產品不能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稅號49章的商品屬于稅則歸類第十大類商品,即紙制品,因此進口的馬口鐵即使僅作印刷,也不能歸入4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