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標題:出料加工
問題內容:您好. 我司當?shù)睾jP辦理了出料加工備案,并海運出口臺灣加工,貨已抵達臺灣并在加工中. 但因市場需求,急需空運部分加工成品到廣州.(注:當?shù)睾jP沒有要求辦理出料加工手冊,要求每批貨物出口都須備案一次,復進口時必須一一對應,同一批出口貨物,加工成品后不得分批次進口) 請問: 出料加工的貨物是否一定要在同一口岸進出口?請告知有關法規(guī)條文規(guī)定. 如出現(xiàn)上述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廣州機場通關時,可否用海運口岸的備案文件去廣州機場做相應的扣減.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提問人:ROCACHINA
答:你好,歡迎你的提問。 根據(jù)(署監(jiān)一【1989】811號)(1)“出料加工”(代碼1427)(1)辦理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申報時,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原出口報關單或委托加工合同,加工發(fā)票等單證。(2)海關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guī)定計征進口稅款,辦理解除該貨物出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稅款擔保。(3)出境加工貨物應當在海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4)“為便于監(jiān)管,海關應對原出料加工貨物附加標志、標記或取樣留存”。因此,建議你們還是在原出口口岸申報復運進境出料加工貨物為宜。 如有其他問題,請來電咨詢,電話:080-81102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