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證[Patent Licence] 轉讓專利使用權的一種技術貿易協議。專利(或稱專利權)是各國政府給予技術發(fā)明者的一種法定的權益,使某個單位或個人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從事某項產品的制造、使用、銷售或應用某種生產及加工方法的專用權。一項技術發(fā)明經注冊取得專利權后,如果其他人也要使用同樣的技術內容,就須向專利權所有人支付使用費,這稱為專利許可證貿易。
專利許可證合同[Patent Licence Contract] 生產企業(yè)使用外國專利技術,生產專利產品出口與外國專利技術當事人簽訂的許可證貿易合同。如果外國當事人沒有在我國取得專利權或沒有與我國生產企業(yè)當事人簽訂合同或達成協議,而允許中國當事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則這種專利產品不能出口,這種技術也是不能出口的。有這樣一個實例:水膠炸藥是美國的一項專利,我國技術人員在查閱資料時獲得了這一專利的公開材料,經閉門研究,破譯了其技術秘密,生產出了合格的水膠炸藥,一位港商提出欲購該產品,由于我方不知道美國專利在香港
也受保護,就同意了向港商出售該產品。產品在天津裝船后,被專利所有人通知不許銷售。美國的專利權人在其請求中的要價很高,但我方又不能不履行同港商的合同,就只好大幅度降價,以便港商在港支付專利權人的專利費用。這樣,我方的原來就比國際市場時價低許多的銷售價格變得更低了,造成了我方很大的損失。因此,如果我方需要研制某項國外的專利,應當與國外專利權簽訂許可證貿易合同或協議,方可研制生產,否則,就是違反專利保護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