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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信用證特別規(guī)定外,一般情況下,開證行和償付行是同一家銀行,通知行和議付行也是同一家銀行。
2.信用證的有效期限和有效地點的確定
信用證的有效期限是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后日期。受益人應在有效期限日期之前或當天向銀行提交信用證單據。有效地點是受益人在有效期限內向銀行提交單據的地點。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一般規(guī)定有效地點在我國國內,如果有效地點在國外,受益人(出口商)要特別注意,一定要在有效期限之前提前交單(港、澳、新、馬等近洋國家或地區(qū)提前7天左右,遠洋國家或地區(qū)提前10~15天),以便銀行在有效期限之內將單據寄到有效地點的銀行。
3.信用證裝運期限、信用證有效期限及信用證交單期限之間的關系
信用證的裝運期限是受益人(出口商)裝船發(fā)貨的最后期限。受益人應在最后裝運日期之前或當天裝船發(fā)貨。信用證的裝運期限應在有效期限內。信用證的裝運期限和有效期限之間應有一定的時間間隔,該時間間隔不宜太長,也不宜太短。一般情況下,除非信用證有特別規(guī)定,信用證的裝運期限和有效期限之間的間隔約為10~15天。
除了有效期限以外,每個要求出具運輸單據的信用證還應規(guī)定的一個在裝運日期后的一定時間內向銀行交單的期限,即信用證的交單期限。如果沒有規(guī)定該期限,根據國際慣例,銀行將拒絕受理遲于裝運日期后21天提交的單據,但無論如何,單據必須不遲于信用證的有效日期內提交。一般情況下,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經常規(guī)定裝運日期后10天、15天或20天為交單的最后期限,但是,如果信用證有特殊規(guī)定,交單期限也可以超過21天。
4.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之間的關系
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是根據商務合同的規(guī)定向銀行(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即進口商。信用證的受益人,是信用證上指定的有權使用信用證的人,即出口商。一般情況下是合同中的買賣雙方。
5.信用證中對貨物的描述
根據國際慣例,信用證中對貨物的描述不宜繁瑣,如果貨物描述過于繁瑣,應建議受益人洽開證申請人修改信用證的該部分內容。因為繁瑣的貨物描述會給受益人制單帶來麻煩,貨物的描述應準確、明確和完整。一般情況下,信用證的貨物描述的基本內容包括貨物的名稱、數量、型號或規(guī)格等。
6.信用證單據條款
信用證的單據條款,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列明的受益人必須提交的單據的種類、份數、簽發(fā)條件等內容。信用證的單據條款之間應保持一致,不能有相互矛盾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