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檢的時限
n1.輸入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種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應當在入境前30天報檢。
n2.輸入其他動物的,應在入境前15天報檢。
n3.輸入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應在人境前7天報檢。
n4.入境貨物需對外索賠出證的,應在索賠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內向到貨口岸或貨物到達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n(二)報檢的地點
n1.審批、許可證等有關證件中規(guī)定檢驗檢疫地點的,在規(guī)定的地點報檢。
n2.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廢舊物品及在卸貨時發(fā)現(xiàn)包裝破損、重/數(shù)量短缺的商品,必須在卸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n3.需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產品以及在口岸開件后難以恢復包裝的商品,應在收貨人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檢驗。
n4.其他人境貨物,應在入境前或入境時向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n5.入境的運輸工具及人員應在入境前或人境時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報。
n6.對于符合直通式放行條件的企業(yè),可以根據(jù)報關地的選擇,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1]